孙正聿|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实践智慧和学说体系

发布者:韩晗发布时间:2024-07-08浏览次数:10

作者简介


孙正聿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曾荣获首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吉林骄傲人物”称号、首届吉林大学终身成就奖、全国“杰出教学奖”、“全国教材建设先进个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称号。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哲学基础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已出版《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上下卷)、《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为历史服务的哲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专题研究》《<资本论>哲学思想的当代阐释》(上下卷)等著作,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已出版《哲学通论》《崇高的位置》《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思想中的时代》《人类文明的哲学表征》《辩证法与现代哲学思维方式》《哲学:思想的前提批判》等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200余篇论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17篇、《哲学研究》19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2篇,在学界和社会各界产生广泛影响。


摘要: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源于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但只有“进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并“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才能真实地掌握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对于辩证法的最大误解,就是把思想的内容和形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割裂开了,把辩证法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概念规定、理论内涵的纯粹的“工具”或“方法”。辩证法的实践智慧,不仅是如何看待和对待“人生”的智慧,也是如何看待和对待“历史”的智慧,还是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智慧。把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升华为学理化、体系化的概念系统就是辩证法的理论或学说。自觉地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需要学习和研究学理化、体系化的辩证法理论。构建中国自主哲学知识体系,就要在总结辩证法史的基础上,创建具有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文明内涵的当代中国辩证法理论。


关键词:辩证法;生活基础;理论思维;实践智慧;学说体系

何谓辩证法?它是一种理论思维,也是一种实践智慧。把实践智慧“转智成识”,它就是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把理论思维“转识成智”,它就是辩证法的“实践智慧”;而把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升华为学理化、体系化的概念系统,它就是“辩证法理论”。

一、辩证法的生活基础


辩证法并不神秘,然而掌握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却绝非易事,掌握辩证法的理论或学说更是需要艰苦的学习和研究。

辩证法基于生活经验,源于生命体验。离开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辩证法是抽象的、玄虚的,就会把辩证法视为玩弄词语的“变戏法”;诉诸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辩证法是具体的、现实的,就能体悟辩证法的睿智的理论思维和鲜活的实践智慧。

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辩证的,由人的生命活动构成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也是辩证的。辩证法就源于人对自身的生命活动的经验和体验,人在对自身生命活动的经验和体验中就会体悟辩证法。离开“辩证法”,如何理解人的“合目的”与“合规律”的实践活动?如何理解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如何理解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对立统一?如何理解人的“直觉”与“逻辑”的对立统一?如何理解人的历史活动与历史的客观规律的关系?如何理解人的现实存在与人的理想追求的关系?如何理解人生的利弊、得失、荣辱、进退?如何对待“得不到想要的”与“推不掉不想要的”?如何对待人的“向死而生”的“有意义”与“无意义”?如何“权衡利弊”而“自主于行止进退之间”?如何在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中“保持必要的张力”和“达到微妙的平衡”?辩证法是人的生命、人的生活,也是人的历史、人的文明。辩证法基于人的生活经验,源于人的生命体验,而不是远离生活的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诉诸人类哲学史,我们会惊异地发现:哲学问题总是矛盾性的,甚至是悖论性的;哲学范畴总是成对性的,甚至是互反性的。中国哲学的天人、物我、人己、理欲、道器、知行、生死,西方哲学的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个别与共相、直觉与逻辑、必然与偶然、意志与自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历史、人与文明、历史活动与历史规律、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无不是以矛盾性的问题和互反性的范畴,构成学理化、体系化的“辩证法”的概念系统。离开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就无法理解哲学问题的矛盾性,就无法掌握辩证法的对立统一思想。

哲学问题的矛盾性和辩证法范畴的成对性,源于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但“人”并不是孤立的、个体的存在,并不是非历史的、超时代的存在,而是社会性的、历史性的存在。正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才能经验和体验我与他人、我与社会、我与自我的矛盾关系,才能经验和体验人与自然、人与历史、人与文明的矛盾关系,才能经验和体验利弊、得失、荣辱、进退的矛盾关系,才能经验和体验权利与义务、自律与他律、个体与群体、整体与局部、暂时与长远的矛盾关系,才能经验和体验个人的价值期待、价值认同、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理想、价值规范、价值导向的矛盾关系;正是在历史延续中,个人才能反思和体悟文明的传承与创生、历史的迂回与前进、社会的动荡与变革、理想的冲突与搏斗,才能思考和领悟人生的困惑与奋争、人生的意义与价值;正是在社会生活和历史延续中,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才能与国家的、民族的、人类的集体经验和集体体验水乳交融,个人的自我意识才能与社会的自我意识相互激荡,历史性地提升人类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

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构成“经验形态的个人自我意识”;哲学积淀和升华了的人类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构成“理论形态的人类自我意识”。作为“理论形态的人类自我意识”,哲学是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关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致力于求索天、地、人的人与自然之辨,探寻你、我、他的人与社会之辨,反省知、情、意的人与自我之辨,追究真、善、美的人与生活之辨,引导人们认识自己、反省自己、尊重自己,“觉解”人生的意义,“提升”人生的境界,“自主于行止进退”,塑造和引导人类文明。正是哲学的“理论形态的人类自我意识”,铸造了人类文明的“精华”——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自觉地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就要学习和掌握“理论形态的人类自我意识”——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哲学。

感悟辩证法,就要诉诸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理解辩证法,就要反思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的实践活动;掌握辩证法,就要学习作为“理论形态的人类自我意识”的哲学;应用辩证法,就要自觉地提升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

二、辩证法的理论思维


辩证法基于人的生活经验,源于人的生命体验,但是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并不能直接构成辩证法的理论思维。不仅如此,如果囿于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经验常识,那么恰恰会背离辩证法的理论思维。

“辩证法”直接地是与“形而上学”相比较而存在的。把握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就要把握与其相对应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对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恩格斯不仅极为简洁地将其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并将其总结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公式”,而且极为深刻地揭示了这种思维方式的生活基础——“因为它是合于所谓常识的”。

所谓“常识”,就是普遍、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就是依据共同经验、遵循共同经验、传承共同经验的生活。在以“常识”即“共同经验”为内容的人与世界关系中,“人”作为经验主体,是以“常识”的方式把握世界的;“世界”作为经验客体,也是以“常识”为中介而构成人的经验世界的;在以“常识”为内容和中介的人与世界关系中,人和世界及其相互关系都是既定的、稳定的、确定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因此造成了“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正因如此,恩格斯指出:“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超越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而掌握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明确地回答:“常识在它自己的日常活动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遇到最惊人的变故。”

对此,只要我们对“生活”“经验”“常识”进行“反思”,也就是使之进入“研究领域”,就会“遇到最惊人的变故”:是非、善恶、美丑、福祸、荣辱、进退能否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小我与大我、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理想与现实能否“泾渭分明”地分开?而一旦进入科学研究和哲学反思的“广阔的研究领域”,则会遇到无可逃避的“最惊人的变故”。诉诸近代以来的科学史,“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和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建立各个知识领域互相间的正确联系,也同样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在“广阔的研究领域”中,社会科学同样离不开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然而“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由此便凸显出人的历史活动与历史规律、历史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历史的进步与倒退、人类的现实与未来的极其复杂的矛盾关系。这表明,只有进入“广阔的研究领域”,才能更深刻地理解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更切实地掌握辩证法的理论思维。

针对人们对“辩证法”,特别是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种种误解,恩格斯曾做出这样的论述:“自从黑格尔逝世之后,把一门科学在其固有的内部联系中来阐述的尝试,几乎未曾有过。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拿来到处应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对他们来说,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是辛辣的、犀利的,但却是切实的、中肯的。品味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我们会深切地体会到,辩证法之所以被认为是抽象的、玄虚的,之所以被嘲讽为“变戏法”,就在于把辩证法当作“可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就在于把辩证法变成了“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理解和掌握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就要破解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

人们对“辩证法”的最大的误解,就在于把思想的内容和形式割裂开了,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割裂开了,把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割裂开了,从而把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作为关于真理学说的辩证法,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没有概念规定、没有理论内涵的“工具”或“方法”。这种误解,绝不仅仅是把辩证法当成了“工具”或“方法”,而且是把辩证法“抽象化”为没有思想内容的“词汇语录”。黑格尔在他的全部著述中反复地强调,哲学是“最具体的”,是“最敌视抽象的”,辩证法是“具体的普遍性”,而不是“抽象的普遍性”。人们之所以把“最具体”的哲学视为“最抽象”的,之所以把辩证法的“具体的普遍性”当作“抽象的普遍性”,从根本上说,就在于不理解“概念”“范畴”“逻辑”的“具体的普遍性”。正是针对人们对辩证法的这种根本性误解,列宁以批注黑格尔《逻辑学》的方式,做出三个至关重要的论断:其一,“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其二,针对人们把“逻辑”当成“外在的形式”,列宁提出,“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具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其三,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列宁得出了关于“逻辑”的论断,“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这个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就是作为“具体普遍性”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具体普遍性”,就在于它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对此,恩格斯和列宁都以黑格尔的辩证法为例,做出发人深省的论证。恩格斯说:“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列宁也指出:“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己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辩证法是对人类认识史、文明史的总结、积淀和升华,因此能否理解和掌握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其重要前提是能否“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能否掌握人类的认识史、文明史。所以,恩格斯说虽然理论思维是人生来就有的素质,但是“这种才能需要发展和培养,而为了进行这种培养,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办法”。对此,列宁还具体地提出,哲学史、各门科学的历史、儿童智力发展的历史、动物智力发展的历史、语言的历史,“这就是那些应当构成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知识领域”。

以反思当代的人与世界关系为实质内容的当代哲学,不仅关注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矛盾关系,而且突出地关注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科学、语言、文化的诸多矛盾关系,特别是关切哲学自身的诸多矛盾关系。这构成了当代辩证法理论的诸多范畴系列,为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提供了丰富多彩的思想内容,具体表现为:在对科学的辩证理解中,提出和探索了理论与观察、证实与证伪、逻辑与直觉、猜测与反驳、发现与辩护、理解与解释等诸多矛盾关系;在对语言的辩证理解中,提出了语言与言语、能指与所指、指称与意义、语义与语用、约定性与任意性、逻辑性与人文性、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等诸多矛盾关系;在对文化的辩证理解中,提出了文化的人类性与时代性、文化的人类性与民族性、文化的多样性与统一性、文化的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等诸多矛盾关系;而在哲学的当代冲突中,则凸显了同一性与异质性、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决定论与非决定论、基础主义与反基础主义、形而上学与后形而上学、中西哲学之异同等诸多的矛盾关系。提出和探索这些矛盾关系,凝练和形成这些矛盾范畴,提升和拓展了辩证法的理论思维。


三、辩证法的实践智慧


辩证法的理论思维,生动地体现为辩证法的实践智慧。

辩证法的实践智慧,首先是如何看待和对待人生的智慧。世界就是自然,人生亦为自然。然而,从自然中生成的人类,却要认识自然、改变自然,把自然而然的世界变成“人化了的自然”,即“属人的世界”。为了让世界满足自己的需要,人类要从这个自然而然的世界中去探索“真”(为何如此)、去寻求“善”(应当怎样)、去实现“美”(自在自为),把自然而然的世界变成对人类来说是“真善美”的“属人的世界”。为此,人类又要“认识你自己”,寻找“意义”(为何生存)、追求“价值”(怎样生活)、争取“自由”(实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并由此构成人类的理想与现实、标准与选择、理论与实践的人生的困惑与奋争。辩证法的实践智慧直接地孕育和生长于人生的困惑与奋斗的矛盾之中。

人生的困惑与奋斗,就是人的生命历程。人的生命活动的基本逻辑是“趋利避害”——“避”自己生命之“害”,趋自己生命之“利”,不仅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且争取幸福的生活。维持生命和争取幸福,是人生的实践智慧。人是生理的、心理的、伦理的存在,维持生存和争取幸福,总是渴望从生理的苦难(生、老、病、死)中解脱出来,从心理的苦难(压抑、孤寂、空虚、无奈)中解脱出来,从伦理的苦难(被歧视、被侮辱、被压迫、被抛弃)中解脱出来。在最朴实的意义上,人生的“幸福”,就是人的生理的、心理的、伦理的需要的满足——比较富裕的物质生活对生理需要的满足,比较充实的精神生活对心理需要的满足,比较和谐的社会生活对伦理需要的满足。人生的甘苦、荣辱、进退、行止,就在这维持生存和争取幸福的矛盾之中,人生的“四境界”——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就生成和显现于这维持生存和争取幸福的矛盾之中。辩证法的实践智慧,离不开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但又不能止于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

人生是无法重复的,也是难以预测的。生命历程的不可重复,这是人生的“无奈”;生命历程的难以预测,则是人生的“魅力”。如果人生可以“从头再来”,未来能够“求神问卜”,人生还有什么“魅力”可言,还有什么“意义”可求呢?生命的“魅力”和“意义”,就是在这不可重复和难以预测的生命历程中展现和实现出来的。“看过的才是书,走过的才是路,人生如路亦如书,一边走一边读。”走过的人生路,读过的人生书,不只是“亲切的怀恋”,更是“力量的源泉”。辩证法的实践智慧,升华了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构成了辩证法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以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思考人生、理解人生、看待人生,以辩证法的实践智慧面向人生、对待人生、塑造人生,成为人生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是引导人生的航标,它是人生追求的动力,它成为情感的深度,它成为理性的沉思,它成为价值的诉求,它成为审美的尺度,它成为行动的根据,它成为人生的境界。“有意义”的人生离不开辩证法的实践智慧。

人的个体生命是有限的,死亡是人自觉到的归宿。“向死而生”的“人生意义”何在?这是每个生命个体面对的“终极关怀”。死亡消解了肉体,也消解了灵魂,消解了欢乐,也消解了苦难。死亡是彻底的空白。这种连灵魂都不复存在的彻底的空白是人所无法忍受的。“向死而生”的人,总是力图超越个体生命的短暂和有限,以某种方式获得“永生”。宗教把有限对无限的向往,变成“此岸”对“彼岸”的向往,在“想象的真实”中构成“真实的想象”,在“彼岸世界”中达成对“此岸世界”的超越。辩证法的实践智慧,则不仅承认人生之于死亡是不可逃避的,短暂之于永恒是微不足道的,有限之于无限是不可企及的,而且这样看待和对待有限的人生:人生有限,怎样才能使有限的人生获得最大的意义和最高的价值?人不能获得终极的真理,但可以追求美好的生活;人不能达到人生的完满,但可以追求精神的富有;人不能改变自然的规律,但可以改变社会的现实;人不能超越生命的有限,但可以提升人生的境界;人不能塑造彼岸的世界,但能够创造人类的文明。人的生命面对死亡,自觉到死亡,却在“向死而生”中燃烧起熊熊的生命之火,创造出“属人”的文明世界,这不就是人的“生命意义”的自我实现吗?辩证法的实践智慧,是创造人生“意义”的智慧。

辩证法的实践智慧,不仅是如何看待和对待“人生”的实践智慧,而且是如何看待和对待“历史”的实践智慧。对于人们深感困惑的人与环境、人的活动与历史的规律的“悖论”,马克思以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做出一系列深刻的、睿智的、以理服人的论述: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过程,但人们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历史,而是在既定的条件下创造历史,因此人们的历史活动又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一旦作为人而存在,人就既是历史的经常的“前提”,又是历史的经常的“结果”,人只有作为历史的经常的“结果”,才能成为历史的经常的“前提”;作为历史的“结果”的历史条件,既规范着人的目的性要求,又规范着人的对象性活动,因此人们自己创造的历史,又表现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客观规律”;人的历史活动创造人类的历史,历史的规律又规范人的历史活动,这是历史的唯物论,也是历史的辩证法。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的实践活动,创造了人类的历史;只有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看待和对待历史,才能理解人的历史活动与历史的客观规律的辩证关系。“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这是马克思把握“历史”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也是马克思对待历史的辩证法的实践智慧。

辩证法的实践智慧,不仅是对待“人生”和把握“历史”的实践智慧,而且是观察“现实”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智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提出:“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如何“分析”矛盾,怎么“研究”问题,怎样“解决”矛盾,这既是辩证法的理论思维的“方法”,又是辩证法的实践智慧的“体现”。在《矛盾论》中,毛泽东不仅论述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而且突出地、集中地论述了“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关于“主要的矛盾”,毛泽东强调指出,“研究任何过程,如果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毛泽东不仅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而且强调“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其变化”。《矛盾论》贯穿始终的是如何认识和研究矛盾、怎样对待和解决矛盾,生动地体现了辩证法的实践智慧。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践智慧,是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对待人与世界关系的智慧,是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统一的智慧,是分析矛盾、研究问题、解决矛盾的智慧,既有深刻睿智的理论内涵,又有生动鲜活的实践内涵,既让理论熠熠生辉,又让现实厚重深沉,既用现实活化了理论,又用理论照亮了现实。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使辩证法成为认识世界和指导行动的现实力量。


四、辩证法的理论或学说


作为知识体系的辩证法理论或辩证法学说,是学理化、体系化的辩证法概念系统。它以“学理化”方式总结和升华了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以“体系化”方式表述和展现了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自觉地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不仅需要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命体验,而且需要学习和研究学理化、体系化的辩证法理论或辩证法学说。

分析、研究、解决矛盾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具体地体现为以辩证法的思想、观点、范畴、命题去看待和对待世界、历史和人生。辩证法理论或辩证法学说,不仅具体地体现了辩证法的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命题,具体地表述了辩证法的概念、范畴、原理,而且深层地蕴含着辩证法的思想、观点、命题、概念、范畴、原理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从而以学理化、体系化的概念系统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

哲学是思想中所把握到的时代,辩证法的理论或学说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内涵。这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从古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到近代哲学的辩证法体系再到现当代哲学的辩证法理论,其关切和思考的问题,其总结和凝练的范畴,其提出的思想、观点和命题,其创建的思想平台和开创的理论空间,其具有的理论价值和“真实的意义”,都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

关于古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恩格斯既指出“古希腊的哲学家都是天生的自发的辩证论者”,又指认其“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从古代辩证法的理论内容来看,虽然蕴含着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但却是离开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致力探讨“万物”与“本原”的矛盾关系;从古代辩证法的理论性质上看,虽然蕴含着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思考,但只能是在对经验常识的反思中探讨感性与理性的矛盾。这具体地表现在古代哲学追究“本原”或“本体”的两种基本思路:一是关注经验世界的多样统一性,把“本原”视为万物所由来、万物所复归的某种感性存在物;一是探寻对象世界的现象与本质的逻辑关系,把“本体”视为超越经验而被思维所把握的理性存在物。古代哲学的辩证法是“朴素”的,但又是充满“生机”的。这正如列宁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的评论,“处处、到处都是辩证法的活的胚芽和探索”,“在每一步上所提出的正是关于辩证法的问题”。赫拉克利特对“逻各斯”的寻求,巴门尼德对“存在”的思考,苏格拉底对“美德”的盘诘,德谟克利特对“原子”的沉思,柏拉图对“理念”的论证,亚里士多德对“本体”的探索,构成了古代辩证法思想的“多重变奏”,生动地展现了“辩证法的活的胚芽和探索”。

古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是“自发”的和“朴素”的,近代以来的辩证法思想则是“自觉”的和“学理”的。这个“自觉”和“学理”,从根本上说,是源于对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学理化和系统化的反思,并实现为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不仅“十分清楚”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且使之“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近代哲学的出发点是黑格尔所说的对“思维的不淳朴”的自觉,即对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的自觉。笛卡儿的“哲学沉思”以“怀疑”为出发点开启了对思维的反思。培根则从剖析“成见”入手弘扬理性的批判精神。斯宾诺莎、贝克莱、洛克、休谟、莱布尼茨则从人类认识的“某一特征、某一方面、某一侧面”深入地反思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在意识对象(意识外的存在)、对象意识(意识界的存在)、自我意识(关于对象意识的意识)的三者关系中,具体地研究了对象与经验、经验与知觉、知觉与表象、表象与思维、思维与想象、逻辑与直觉等极为复杂而又极为丰富的矛盾关系,构成了以“人类意识原理”为主要内容的辩证法理论,从而使辩证法由古代哲学的“朴素”形态跃迁到近代哲学的“学理化”的自觉形态。

在辩证法的发展史上,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理论,在反思近代哲学“认识论转向”中的经验论与唯理论的矛盾时,不仅更为深入地探讨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且把这个“关系问题”升华为“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的关系问题,形成了以“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为实质问题的学理化的辩证法理论体系。德国古典哲学奠基人康德认为,近代哲学的根本问题是“思想的客观性问题”,但是近代唯物论不去反思认识形式而断言思想的客观性,近代唯心论回避意识外的存在而断言思想的客观性,二者都是哲学的“独断论”。康德从认识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入手,提出人类认识世界的根据在于人类先验地具有提供时空观念的感性形式和提供判断形式的知性范畴。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使世界对人生成为“现象”,而“物自体”则作为消极的界限而限定人类认识的可能性。康德由此认为,思维把握存在的逻辑只是思维自身的逻辑,而不是世界本身的逻辑,用概念、范畴表达“物自体”,必然陷入理性的“二律背反”。在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性反思中,黑格尔提出思维把握存在的逻辑,也是思维和存在所服从的同一逻辑,这就是他的“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学说。在黑格尔看来,以往的哲学之所以无法揭示“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是因为它们陷入了两种错误的思维方式——表象思维和形式推理,或者“完全沉浸在材料里”,或者“以脱离内容为自由”,因此哲学必须从对自在的外部世界和抽象的内心世界的关注,转移到既使外部世界逻辑化又使内心世界具体化的人类思维运动的过程上来,即“概念”的自我运动上来。对“概念”运动的考察,就是“对思想的思想”“对认识的认识”的哲学意义的“反思”。黑格尔将这种“反思”诉诸人的精神历程、人类的文明进步、概念的辩证运动的“三者一致”,诉诸于理论思维的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三者一致”,诉诸于哲学的存在论、真理论、价值论的“三者一致”,构成了他的以概念辩证法为实质内容的“思想的内涵逻辑”。这就是黑格尔在哲学史上所构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体系,即概念辩证法的理论体系。

把黑格尔的“思想的内涵逻辑”变革为以人的历史活动为实质内容的“历史的内涵逻辑”,这是马克思在哲学史上特别是在辩证法史上所实现的哲学革命。马克思提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之所以“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对象、现实、感性”,“唯心主义”之所以“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就在于它们“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由此,马克思断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这就是马克思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即马克思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实践活动是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的历史活动,是“现实的人”的“目的性”“对象性”活动,是“现实的人”在“现实的历史”中的“历史性”活动。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扬弃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由人的实践活动所造成的自然世界与属人世界、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分化与统一的矛盾,即现实世界的二重化;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所造成的自然对人的本原性与人对自然的超越性、人类存在的自在性与人类活动的自为性的矛盾,即人类自身的二重性;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所造成的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历史活动的主动性与历史进程的必然性的矛盾,即社会历史的二象性;人类实践活动内含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主体性原则与客体性原则、应然性的要求与客观性的存在、直接的现实性与历史的展开性等人对世界的无限丰富的矛盾关系,即实践活动本身的二极性。人对世界“否定性统一”的实践活动,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创造新世界,人的思维就要“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所以“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是马克思对辩证法的根本性论断,也是马克思所创建的“批判的和革命的”辩证法。

在辩证法的发展史上,恩格斯不仅在《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哲学名著中系统地总结了辩证法的演进历程,体系化地概括了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而且学理化地阐述了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对于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双重语境的互动中,突出地提出和论述了“唯物主义的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的问题,并创造性地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关于辩证法的新问题:为什么“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为什么“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为什么“聪明的唯心主义比愚蠢的唯物主义更接近于聪明的唯物主义”?马克思怎样“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为什么辩证法是“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运动的实质”?怎样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与运动的观点去总结思想史”?为什么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必须是“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为什么人们总是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和“抽象的方法”?为什么人们又总是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变成旧唯物主义的“直观反映论”?为什么人们还总是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原则”去看待“发展原则”并因此把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庸俗化”?怎样使马克思主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成为人们的自觉的理论思维?正是在回答和阐释这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中,列宁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理论。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辩证法,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本质”、恩格斯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列宁的“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引申和发挥”了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所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以列宁所指认的“辩证法的实质”——“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为根本理念和解释原则,创造性地系统地论述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等一系列辩证法问题,并明确地提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这个“最根本的法则”,是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的“最根本的法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体系的“最根本的法则”。

20世纪以来的中国和世界,发生了人类文明史上空前的剧变。人类的历史形态,不仅从农业文明的“人对人的依附性”存在转变为工业文明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存在,而且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新技术革命的新的历史进程中深刻地改变了人的存在方式。与此相对应,表征人类文明的“理论形态的人类自我意识”——哲学——的历史任务,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这个根本性的变革,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如果说表征人在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所构成的哲学是“没有选择的标准的生命中不堪忍受之重的本质主义的肆虐”,那么表征人在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所构成的哲学则是“没有标准的选择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正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巨变以及由此提出的哲学的历史任务,诱发了现代哲学的多种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及其学说体系。这突出地表现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或学说。

国外马克思主义各流派在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意识形态、资本逻辑及其构成的“合谋”的批判中,提出和构建了一系列具有“标识性”的辩证法理论或者学说,诸如卢卡奇的“总体性辩证法”、霍克海默的“启蒙辩证法”、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科西克的“具体辩证法”、奥尔曼的“内在关系辩证法”、詹姆逊的“多重效价辩证法”、哈贝马斯的“后形而上学辩证法”、奈格里的“重塑革命主体的辩证法”、齐泽克的“意识形态批判的辩证法”、巴迪欧的“事件本体论的辩证法”等等。这些辩证法理论的根本指向,都是由资本逻辑所造成的人在“非神圣形象”(资本)中的“自我异化”,都致力于从马克思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空想社会主义批判而转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社会学-文化学批判。正是在这种哲学-社会学-文化学批判中,国外马克思主义的诸流派分别提出和探讨了历史总体性与无产阶级意识、思存同一性与非同一性、文化工业与虚无主义、历史与人的自由、资本逻辑及其限度、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反辩证法的辩证法等理论问题,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辩证法的概念、范畴、命题,构建了互有异同的辩证法的学说体系。这些辩证法学说体系,具有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文明内涵,具有自己的学理性、系统性、体系性,但又在总体上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批判性地反思这些辩证法理论,严肃地汲取这些辩证法理论的概念、范畴、命题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文明内涵,是在当代拓展和深化辩证法研究的重要理论资源。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辩证法理论的真实的生活基础,是“现实的人”及其所创造的“现实的历史”,也就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当代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既构成当代辩证法的真实的生活基础,也向辩证法理论提出了迫切的理论问题。这突出地表现为:一是当代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促使当代哲学变革了以朴素实在论为基础的直观反映论、以机械决定论为基础的线性因果论、以抽象实体论为基础的本质还原论,并引发当代哲学致力于求索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功利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必要的张力”,超越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态度,构建表征当代人类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辩证法理论;二是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现代化”进程中,以当代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聚焦点,以发展的标准与选择为核心范畴,以对“现代性”的反省为主要问题,凸显出现代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现代化的历史条件与历史进程、现代化的技术性表征与价值性选择、现代化的资本主义文明与社会主义文明、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与文明形态变革等重大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凸显了“中国式现代化”及其世界意义问题。立足于当代人类文明形态变革,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地“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并将之提升为“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是构建中国自主辩证法理论体系的方向和道路、使命和担当。


五、关于辩证法理论研究丛书


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其实质内容就是研究“人与世界关系”,也就是研究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的矛盾关系;揭示和阐释人与世界的矛盾关系,构成了辩证法的理论或学说;以辩证法的世界观去看待世界、历史和人生,以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去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就是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就是辩证法,辩证法就是哲学。

“辩证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吉林大学哲学学科的最主要的研究方向。改革开放以来,高清海先生在其所著的《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哲学的憧憬》及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中,邹化政先生在其所著的《〈人类理解论〉研究》《黑格尔哲学统观》和《先秦儒家哲学新探》中,舒炜光先生在其主编的《自然辩证法原理》和多卷本《科学认识论》中,不仅系统地探索了辩证法的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和学术命题,深入地研究了哲学史上的各种辩证法学说体系,而且以不同的知识领域和理论资源为基础,提出和构建了自己的辩证法理论体系。承继老一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新一代学者又以新的知识内容和理论资源为基础,撰写并出版了以《实践辩证法导论》《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直觉与逻辑》《辩证法与实践理性》《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辩证法的观念》《瓦解资本的逻辑: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辩证法与现代哲学思维方式》为代表的关于辩证法的学术著作,在当代中国的辩证法研究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想登上科学的高峰,究竟是不能离开理论思维的。”研究辩证法的学说体系,阐释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构建中国自主哲学知识体系,是当代中国哲学的使命和担当。为推进当代中国的辩证法研究,我们撰写了这套“辩证法理论研究丛书”。这套丛书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辩证法理论研究》,又包括《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理论研究》《现代西方哲学辩证法理论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研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研究》;既包括《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研究》,又包括《辩证法理论的当代意义研究》;既包括《“存在之道”的辩证法研究》,又包括《辩证法的语言学研究》和《辩证法的人生智慧研究》。这套丛书的主旨是明确的,就是较为系统地研究辩证法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及其学说体系;这套丛书的视野也是较为开阔的,立足哲学史和当代哲学阐述了各种辩证法学说体系所展示的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但是囿于我们的知识视野、理论基础和研究水平,只能以现在的面目供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此文为待出版的“辩证法理论研究丛书”的总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