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省教育科学规划2018年度课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22浏览次数:142

各院、部:
近日,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开展了2018年度课题备案工作,现将《关于省教育科学规划2018年度课题备案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院(部)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荐限额
因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给予我校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的立项数额共5项,为此,对各院(部)立项推荐采用限额申报,每个单位限报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各1项。请各院(部)按照限额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申报流程
1.课题主持人填写《备案课题申请·评审书》(详见附件1之附件1)、《备案课题审定书》(详见附件1之附件2)和《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盲审活页》(详见附件1之附件3)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各院部组织专家参照《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分表》(详见附件2),对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初审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课题主持人、参加人及直系亲属不能担任课题评审专家。初审后,按照申报名额,择优报至学校;
3.报至学校前,各院部须在本单位内部将推荐课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参加人等信息,公示期为3天。坚持向普通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普通一线教师;
4.各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院(部)长签字并加盖公章)随同课题申报材料报至学校,学校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评审后,按照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给予的课题限额,择优确定拟推荐申报课题名单;
5.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核批准后,将拟推荐申报课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报送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6.对于其他各院部提交但未能推荐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课题,经学校审核达到校级课题立项标准后,将作为校级教研课题进行立项。
三、材料报送
请各院(部)于2018年11月1日下午17:00前,将《备案课题申请·评审书》(详见附件1之附件1)(一式三份,A3纸正反面复印、中缝起码装订)和《备案课题审定书》(详见附件1之附件2)(一式三份,一张A4纸正反面打印)及经院(部)长签字、加盖公章后的院部公示、《2018年度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之附件4)(一式一份)报送至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高教研究科(主楼东侧1015室)。《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盲审活页》(详见附件1之附件3)用于网络盲评,不需要提供纸质稿,只需提供电子版即可。同时将其他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yndjyk2006@163.com。联系人:王晓双,电话:6819097,13694598055。
 
附件
1.关于省教育科学规划2018年度课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2.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分表               
  
                       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省教育科学规划2018年度课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及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中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厅直属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从即日起开展2018年度省教育厅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备案要求
1.规划课题重点支持一线教师开展研究。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普通中小学可放宽至副高)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专项课题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应为1983年10月12日及之后出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中小学教师取得硕士学位)。
2.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实行限额申报。本科院校限额申报5项。要求1-3年内完成。服务决策的研究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
3.各市(地)、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申报并组织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下达的备案指标择优进行推荐备案,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备案课题进行审核。省教育厅规划课题中至少50%的课题是直接服务一线教学工作的研究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原则上应全部为直接服务一线教学工作的研究课题。
4.备案课题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备案课题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A3纸正反面复印、中缝起码装订)和《备案课题审定书》一式三份(一张A4纸正反面打印),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课题申报程序
1.各地(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基础教育系统(包括基础教育、市属中等职业教育)的课题备案申报工作;普通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和厅直单位、厅机关等负责本单位备案申报工作。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课题申报组织和评审工作,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流程。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