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学术交流、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14浏览次数:1255


为促进思政教研部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现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培训范围
1.参加人员为思政教研部专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2.培训级别为厅局级以上(含大庆市相关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
3.学术交流为参加大庆市有关单位、厅局级、省级、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含国内访问学者)。
4.思政教研部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5.其它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学术交流、培训的管理
1.部门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内容应与参会人员的研究方向相一致,与会人员应向会议提交论文或作会议交流发言;参加培训人员应该按照组织单位要求及时提交材料,完成工作。
2.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须凭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向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会。
3.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者,须在会后及时向部门提交参会照片和新闻稿,并以学术报告等形式传达会议学习精神。
三、学术交流、培训的资助办法
1.思政教研部在岗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部门资助的学术会议(利用科研经费参会除外)。
2.部门给予参会人员(大庆市学术交流培训除外)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不含参观考察费用)以及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差旅补助,费用从思政教研部专项经费列支。
四、学术交流、培训的要求
1.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
2.参会人员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部门的学术成就,扩大学术影响,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和部门形象的活动。
五、本办法由思政教研部负责解释。